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工会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原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院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实行教代会制度必须坚持有利于加强党对学院的领导,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利于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体育人才献计献策,带领教职工为办好具有特色的高水平的合格体育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学院在研究制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度、方案、办法时,要通过教代会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岗位责任制及奖惩、住房分配、医疗费使用等办法和其它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在提交学院研究决定前,学院或有关行政部门要召开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可以召开代表会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或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三)教代会对学院各级领导于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建设,民主作风,工作态度等实行民主监督,定期评议,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奖励、处分、免职;
(四)学院中层党政干部任命、聘用前,应听取教代会代表组组长的意见;
(五)我院实行院、系(部、处、室)两级民主管理。系(部、处、室)代表组在系(部、处、室)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职权。
第六条
学院各级领导和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及时认真研究和处理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指挥权,教育职工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处、室(或联合)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我院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少数民族、妇女及民主党派应占一定比例。
代表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五)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教学、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劳动纪律;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教代会每三年一届,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教代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
(一)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代表大会;
2、组织大会期间的讨论,掌握代表组织活动情况;
3、组织选举产生新的工会委员会。
(二)教代会主席团的构成及名额:
1、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的正式代表组成,包括党、政、工、团及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人,教师应占多数;
2、主席团成员的名额根据正式代表人数确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在教代会预备会上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
第十二条
全体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到会人数应超过代表总数的80%以上。大会表决赞成的票数超过到会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方为通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主席应做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遇有重大问题,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出,大会主席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全院教职工公布,接受监督。全院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个代表组,选举正副组长各一名,工会分会主席可以兼任组长或副组长。其任务是教代会开会期间组织代表讨论,对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核实有关提案,反映代表意见,汇报本组工作情况。闭会其问,检查所在部门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处理大会交办的事项,并接受院工会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责。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下届主席团建议名单,向教代会报告上届
工作情况’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工会分会的活动,组织代
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求,积极
向学院党委、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组长或代表会议,
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向学院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教代会,本暂
行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